2019年3月2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海洲制药有限公司年产500吨ME、30吨CS、500吨IH、150吨IV、150吨IP、2000吨GF、300吨PY、200吨IH-N1、300吨IV-N1、200吨D5等产品及配套碘回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0号

2019年3月25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4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450吨左氧氟沙星及100吨洛索洛芬钠原料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1号

2019年3月25日

见附件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知行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兽药原料及制剂一体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2号

2019年3月25日

见附件

4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皓华制药有限公司年产20吨头孢地嗪酸、12吨非那甾胺及其中间体、36吨度他雄胺中间体、2吨阿比特龙、80吨非尼布特、10吨巴氯芬、300吨氨基丁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3号

2019年3月25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环建[2019]10号海洲制药技改项目.pdf

浙环建[2019]11号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4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450吨左氧氟沙星及100吨洛索洛芬钠原料药技改.pdf

浙环建[2019]12号浙江知行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兽药原料及制剂一体化生产项目.pdf
浙环建[2019]13号浙江皓华制药有限公司年产20吨头孢地嗪酸、12吨非那甾胺及其中间体、36吨度他雄胺中间体、2吨阿比特龙、80吨非尼布特、10吨巴氯芬、300吨氨基丁酸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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