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苍南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附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意见的复函 | |||||||||||||||||||||||||||||||||||||||||||||||||||||||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20161274号)要求及你县《关于要求调整苍南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苍政〔2016〕101号),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对《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附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可行性报告》进行了论证和研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的调整要求。具体调整方案:将原浙南一类环境功能区部分海域调整为三类区,主要使用功能为浙江三澳核电厂循环冷却水排放用海,海水水质目标除温升执行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外,其余指标仍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排口周边海域设置为混合区,海水水质目标除温升不执行水质标准外,其余指标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总调整海域面积17.11km2,其中包含混合区面积0.16km2。功能区各节点位置见表1、表2。
表1 三澳近岸三类区调整海域各节点位置
表2 三澳近岸温排水混合区调整海域各节点位置
图1:调整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二、你县应严格落实《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附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政策处理等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妥善处理功能区调整的善后工作,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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