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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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环建[2019]33龙德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pdf 浙环建[2019]34昂利康制药年产5吨多索茶碱等项目环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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