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2018年8月27-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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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3 00:00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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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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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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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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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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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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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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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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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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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建〔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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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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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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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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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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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建〔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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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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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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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环建[2018]33号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pdf浙环建[2018]34号 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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