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2018年8月27-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0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33

2018827

见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34

2018831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893日至20189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环建[2018]33号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pdf
浙环建[2018]34号 228国道温岭城东至温峤段工程.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