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瑶溪分院核医学及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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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8年09月03日至2018年09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环辐[2018]9号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瑶溪分院核医学及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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