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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绍兴东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700吨乙烯利原药、8200吨矮壮素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7号
7月13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温岭泽国至新河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8号
7月17日
3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北高等级航道网集装箱运输通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9号
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吨阿伐他汀关键中间体L1、100吨阿伐他汀钙、100吨瑞舒伐他汀关键中间体R1.5、50吨瑞舒伐他汀钙、50吨硫酸氢氯吡格雷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30号
公告期为2018年7月18日至7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