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X、γ射线室内探伤及X射线移动探伤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1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项目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330000181806131000004  批文  浙环辐【2018】8号  2018-07-09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8年07月10日至2018年07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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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辐【2018】8号批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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