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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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档活性染料(原粉)整体搬迁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4号
2018年6月20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351国道龙游横山至开化华埠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5号
公告期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