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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列腺素系列、STX等系列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0号
6月12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龙之梦动物世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1号
3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年产10吨阿拉泊韦、30吨奥司他韦、200吨缬沙坦、20吨LNZL、50吨PRXT、20吨RVXB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2号
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0吨联苯双酯原料药、980吨诺氟沙星原料药和10吨中药提取物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23号
公告期为2018年6月14日至6月2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