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省环保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0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原文链接

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50吨碘造影剂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8

528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台州仙琚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00T00340T00620吨泼尼松、40T0113吨依普利酮、1.3吨罗库溴铵、100kg维库溴铵、100MP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9

528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861日至6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环建[2018]18号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50吨碘造影剂生产线技改项目.pdf
浙环建[2018]19号台州仙琚药业有限公司 年产100吨T003、40吨T006、20吨泼尼松、40吨T011、3吨依普利酮、1.3吨罗库溴铵、100kg维库溴铵、100吨MPA等产品项目.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