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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50吨碘造影剂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8号
5月28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台州仙琚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T003、40吨T006、20吨泼尼松、40吨T011、3吨依普利酮、1.3吨罗库溴铵、100kg维库溴铵、100吨MP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9号
公告期为2018年6月1日至6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