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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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13 00:00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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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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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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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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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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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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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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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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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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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建〔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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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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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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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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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浙环建[2018]15号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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