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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江北南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依法韦仑、240吨辛伐他汀等13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3号
3月15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伟锋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拉米夫定、50吨恩曲他滨、30吨卡培他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4号
公告期为2018年3月16日至3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