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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35国道松阳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5号
2月1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340吨美托洛尔等19个原料药、年产6亿粒中药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6号
3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20万吨PTA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7号
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吨依普利酮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8号
2月5日
5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 吨醋酸阿比特龙、5 吨度他雄胺、5 吨恩杂鲁胺、4 吨丙酸氟替卡松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9号
6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湖独山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10号
2月6日
公告期为2018年2月8日至2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