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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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能绍兴滨海热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5号
2018年12月7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杭宁高速公路增设德清南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6号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28国道乐清乐成至黄华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7号
公告期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