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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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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两办文件精神陆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开展了一系列部署,同时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5-2007)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因此,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5-2017)等。 三、需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删除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信息传输方面内容的说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工作已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因此本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删除了环境质量方面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调整部分信息传输方式的说明。从网络安全管理、减少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风险点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考虑,在自动监测仪器和数采仪的连接上,优先采用数字化传输方式,规范了自动监测仪器与数据传输设备或外界软件平台的连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与非环保专网软件系统的连接。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施枭彬,联系方式:0571-28869041。 原文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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