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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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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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州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吨阿卡波糖、0.1吨他克莫司、10吨替格瑞洛、30吨西他列汀、50吨右旋布洛芬等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0号
2018年11月21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美沙拉嗪及80吨盐酸胺碘酮等原料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1号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草甘膦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2号
4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45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3号
5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8〕44号
公告期为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