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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向公众公告以下信息,公示期限为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止。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配套电镀生产线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内容:为迎合市场的需求,并配合企业产能及电镀行业整治提升需要,企业自瑞安市革新机电有限公司转让84500L电镀容量,对现有电镀车间进行更新扩建(原审批电镀容量28300L,为1条挂镀锌自动生产线和1条滚镀锌自动生产线),改扩建后企业共设有2条挂镀锌挂镀锌电镀自动生产线(容量39120L/条)及1条滚镀锌电镀自动生产线(13363.2L),合计电镀容量91603.2L,其中扩建容量63303.2L,剩余容量21196.8L另行安排。新增电镀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弹簧制动气室推盘700万只,弹簧制动气室缸体180万只,弹簧制动气室缸盖180万只,干燥器端盖500万只,脚踏板180万只,助力器缸盖180万只。同时因电镀生产线生产能力的增加,涉重废水处理站由目前的1000t/d处理能力扩建为3000t/d。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保护目标主要为:肖宅村、农场三大队、街路头村、南隅村、东安村、农场四大队、八十亩村、新桥头村、新村等,详见下表。 表1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各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预测结果,企业在正常排放情况下,盐酸雾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小时质量浓度均低于居住区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敏感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项目产生的电镀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在非正常工况下,项目氯化氢在对保护目标处废气预测浓度明显增大。 项目需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零,需设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项目与最近敏感点农场三大队距离约380m,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该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改扩建后电镀废水经分质分流纳管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改扩建前后废水排放量有所增加,所排废水对污水处理厂水量冲击有所加强,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和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均可接纳本项目产生的废水。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分质分流处理达标后纳管,不会对区域地表水、尤其是内河水系产生影响;温州市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采用CAST(改进型SBR)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水质影响较小。 项目改扩建后落实相关措施后不会对区域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正常工况下四周厂界昼间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标准,能实现达标排放。 4、固废影响分析 项目改扩建后工业固废主要包括电镀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危化品废包装袋等,须作为危废予以收集。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等相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采用规范的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在厂区危废临时贮存点临时储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粉尘收集后出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电镀生产废水分质分流后纳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管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电镀废水中的重金属等经处理后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新建表3中标准;氨氮及总磷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C等级标准)。 2、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酸雾经酸雾喷淋塔吸收后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6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3、各类生产设备等产生的噪声通过合理设计车间布局和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一般工业固废按照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技术条例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电镀废渣、危化品废包装袋、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采用规范的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在厂区危废临时贮存点临时储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经环评分析,本改扩建项目符合所在地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2016.4.13)、《温州市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细化要求》(温环通〔2018〕6号)等相关要求,符合公众参与有关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能达到II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经环评分析,项目改扩建后须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三同时”,并在使用期内持之以恒加强管理;通过采用科学管理与恰当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来看,项目改扩建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六、环评审查部门和联系方式 审批环保部门: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方式:0577-88926386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大楼 七、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0楼 联系人:郑工 电话:0577- 88981259 传真:0577-88980212 八、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工 电 话:13967729850 地 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采取公告的形式,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4日。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建设单位和环保管理部门反映。 公告单位: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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