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配套我省全面推行的“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突出强化改革区域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改革区域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可管,制定了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其需执行的项目报批、工程进展报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及相关法律责任;二是细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过程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进行抽查,形成管理台账;三是推进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管理,与排污许可信息系统相衔接,明确依法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和环保部门监管信息;四是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专业化监督核查力量。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杨哲,联系方式:0571-28190038。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函〔2017〕38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