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16-21374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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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编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为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制定环境保护领域信访举报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以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使群众信访举报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既能增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举报投诉请求,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又能促进改变社会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不良现象,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二、制定依据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 

  5、《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方案》(浙信联办﹝2015﹞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总体框架分为四部分内容:分类梳理信访举报投诉请求、分类导入相应法定途径办理、重点工作环节和规定、有关工作要求。附件内容为环境保护领域信访举报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一)  分类梳理信访举报投诉请求 

  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面对的信访举报(投诉)请求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环境信访类、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具体在清单中对各个分类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  分类导入相应法定途径办理 

  对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对环境信访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事项,由收到申请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 

  (三)重点工作环节和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编制本部门权力、责任清单,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对环境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对本地多发问题进一步细化,制订符合本地特点的“法定途径清单”,并予以公布。二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坚持“法定途径优先”,把适用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限定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防止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事项“倒流”进信访途径。三是明确了不同分类事项办理的工作程序与答复(告知)方式。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主要是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举报投诉请求清单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四、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程征宇,联系方式:0571-28869151。



   原文链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原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