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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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建设地点:嘉兴市南湖路16号院区内 公示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30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Ⅴ类放射源和Ⅱ、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详见附件浙环辐〔2016〕4号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联系电话:0571-28913069联系人:李夏 相关附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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