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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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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我厅起草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5月 日前书面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县(市、区)环保局修改意见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后统一上报。
附件:1.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2.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 3.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30日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附件2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
一、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一)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以及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合成纤维制造项目。 (二)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三)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四)运营类电离辐射建设项目。我省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和Ⅰ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伴生放射性矿物、矿渣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或利用项目。 (五)辐射退役项目。原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运行的,使用Ⅰ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的场所退役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退役项目、甲级和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退役项目、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退役项目。 (六)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电磁能应用建设项目,广播电视、雷达发射建设项目。 (七)33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类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火电站。 (二)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三)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四)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项目。 (五)国家高速公路, (六)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七)大型主题公园。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 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
一、总投资10亿元以下含有机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项目。 二、纸浆制造、造纸项目。 三、电镀项目。 四、印染项目。 五、皮革鞣制加工项目。 六、合成革项目。 七、含极板制造的铅酸蓄电池项目。 八、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不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技改项目。 九、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技改项目。 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十一、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十二、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下的电磁能应用项目。 十三、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政策解读: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清单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