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11-2390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发〔2011〕34号
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2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深化绿色信贷理念,规范企业环境行为,防范信贷环保风险,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绿色信贷建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不仅可以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因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是利用金融杠杆支持环境保护的有效方式,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和银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的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流程,加强对银行业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企业和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有效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不断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环保部门和银监部门要共同构建信息披露充分、信息利用高效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一)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 

  该信息共享平台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减排进展、区域限批、行业准入等情况。 

  2、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评优信息、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 

  3、企业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息追加或压缩授信额度、拒绝或退出贷款、上浮或下调利率的情况。 

  (二)各部门的职责。 

  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保证该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运作。 

  1、环保部门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在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上建立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和环保产业政策的相关链接。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认真收集、及时报送各类企业环保信息,原则上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至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更新企业各类整改信息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展信息,原则上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对原有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正。 

  2、银监部门职责。 

  浙江银监局负责在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上建立银监部门有关绿色信贷管理规定的相关链接。 

  各设区市银监分局负责定期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绿色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 

  3、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将本机构执行的绿色信贷授信政策(包括各自总行发布的关于绿色信贷的指导性文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及时更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每季度第1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环保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相关信息上传至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三)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要求。 

  1、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由环保部门和银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该平台建成前,各部门利用浙江银监局“金融机构互动信息平台”和浙江省环保厅现有信息系统的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绿色信贷相关工作。 

  2、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在使用平台内环保信息时发现企业信息有缺失的,要通知企业与环保部门联系,补办相关手续,由环保部门及时补充信息。在使用有关环保信息时应注意保密原则,有关信息仅限于开展信贷授信相关工作需要。 

  3、企业对平台内环保信息有异议并向该信息的报送部门提出申请的,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或删除信息。 

  4、平台内除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信息永久保留外,其它各类环保信息有效期限如下: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若无更新则永久保留;企业环境评优信息有效期为5年;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包括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按整改、验收进度更新,完成整改、验收后保留3年。上述信息有效期满后自动转入后台,不再提供对外查询。 

  三、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 

  (一)构建绿色信贷管理体系。 

  银监部门要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监测、评价和问责制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的把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将评价考核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体系,对绿色信贷先进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绿色信贷业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绿色信贷工作问责机制,对因违背环保政策法规、“三查”工作不尽职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绿色信贷全流程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绿色信贷纳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贷前调查环节,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要充分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贷款审查审批环节,应以企业环保合法性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并根据企业环保信息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服务。贷后管理环节,应对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环境信息进行跟踪,对环保更新信息及时作出反应,及时发现并防范环境违法事件带来的信贷风险。 

  (三)实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把绿色信贷理念贯穿到各项业务中去,积极支持绿色环保、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等行业、企业的发展,加大对环境友好型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操作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信贷管理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授信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之一,从环境信息角度体现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1、对新建项目。 

  要将环评审批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之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对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方面的倾斜。 

  2、对现有企业。 

  对获得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如绿色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的信贷支持; 

  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黄色的企业、未完成减排指标或位于“限批”地区的企业,应视情况谨慎授信; 

  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暂时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红色的企业或按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企业,不予新增贷款; 

  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黑色、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等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应逐步压缩、退出贷款。   

  (四)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服务。 

  针对绿色环保企业、环保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等的不同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打造符合绿色信贷政策的服务模式、信贷方式和产品。大力支持符合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配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及推广工作。 

  四、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统筹协调。 

  通过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加强部门协调,总结交流银行业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浙江银监局、浙江省环保厅及主要银行机构组成,由各单位确定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联络员。联席会议由浙江银监局、浙江省环保厅轮流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实施信息披露。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开辟专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 

  适时组织联合调研、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深入研究绿色信贷相关问题;组织开展绿色信贷宣传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宣传辖区内银行业绿色信贷的经验做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绿色 信贷 意见 

  抄送:环境保护部,中国银监会,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