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姚市人民医院125I粒源及射线装置应用项目(扩建)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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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文 一、浙环辐(甬)【2008】15号 1、《报告表》对你医院在余姚市健康路108号院内现有的1台DSA、1台磁共振仪和11台普通X光机等医用射线装置的屏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现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对搬迁至余姚市城东新区新院址内的现有医用射线装置及拟增加的磁共振仪1台,DR 2台、数字肠胃机2台及更新的CT机1台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的预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医院相关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原则同意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诊疗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2、项目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机房和机房内部的布局要合理设计,机房屏蔽能力应符合《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放射机房门外要有辐照指示灯和电离辐射标志,并每天进行工况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2)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射线装置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辐射设备使用安全。经常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加强健康管理。从事放射性诊疗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落实质量控制措施。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检测计划,设备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员。
5)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
6)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迁建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3、请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同意你单位使用单粒放射性活度为2.3*107Bq的125I籽源(5类源,年用量不大于300粒)用于肿瘤治疗,同事在已有1台DSA机(2类射线装置)和15台X射线机(3类射线装置)的基础上,新增5台X射线机(3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放置地点均为余姚市城东路800号的院区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浙江省余姚市城东路800号 公示期限: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2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5类放射源,使用2类、3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环评批文 一、浙环辐(甬)【2008】15号 1、《报告表》对你医院在余姚市健康路108号院内现有的1台DSA、1台磁共振仪和11台普通X光机等医用射线装置的屏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现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对搬迁至余姚市城东新区新院址内的现有医用射线装置及拟增加的磁共振仪1台,DR 2台、数字肠胃机2台及更新的CT机1台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的预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医院相关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原则同意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诊疗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2)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射线装置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辐射设备使用安全。经常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加强健康管理。从事放射性诊疗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3、请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同意你单位使用单粒放射性活度为2.3*107Bq的125I籽源(5类源,年用量不大于300粒)用于肿瘤治疗,同事在已有1台DSA机(2类射线装置)和15台X射线机(3类射线装置)的基础上,新增5台X射线机(3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放置地点均为余姚市城东路800号的院区内。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0-09-13-2010-09-2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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