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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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 畜牧业是事关我省食物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是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自2005年以来,各级农业、环保等部门按照“811”新老三年行动的部署,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按时完成了全省1960个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杭嘉湖地区3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任务,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全省尚未实施治理的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还有1万多个,部分已经完成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因运行管理不善,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面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省新建15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带动各地建设100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牧养殖小区;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75个。围绕上述目标,重点完成以下任务:一是加快修编和实施生态畜牧业养殖规划,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深入实施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不断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与产业结构。二是努力转变传统的畜禽养殖和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提升规模化畜禽规模场和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三是大力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和工艺,干粪作为有机肥原料,养殖污水经沼气池处理用于农作物和林木的肥料,实现资源化利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积极研究和探索各种现代生态工程和农牧结合等技术,努力降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要求,猪常年存栏量3000 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负责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或运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将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下放权限、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的原则,在我省修订后的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中予以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执行。 四、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长效监管 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排泄物、恶臭、畜禽尸体的安全处置措施,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业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抽查活动,重点加强对“811”环境污染整治任务中已完成治理的规模场,以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的现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和省环保局、农业厅等十厅局《2008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环发〔2008〕48号)等文件要求,从2008年9月至2009年底,在全省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检查。具体要求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五、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合力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任务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书,建立健全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督办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逐级严格进行考核。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并互通整治工作信息,完善月报制度,每年至少联合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如期推进。 (二)优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所有畜牧养殖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畜牧养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的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畜禽养殖建设环评审批时限。 (三)着力减轻畜禽养殖业企业经济负担。落实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要求,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畜牧企业负担,支持并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场污水实行农牧结合消纳,实现零排放的,免收排污费。 (四)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及时总结,以点带面,加快推广。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项目和技术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积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有机肥生产、使用及沼气利用等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建设。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和省环保局、农业厅等十厅局《2008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环发〔2008〕4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检查重点区域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农村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太湖、钱塘江流域地区。 二、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内容包括:是否为新建场及列入“811”整治项目,是否采取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已开展“811”整治工程项目的养殖场农牧结合情况,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排放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倾倒废弃物,造成水体污染等违法行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切实减轻畜牧企业的负担,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减半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和整改要求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位于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补办环保有关(环保审批、验收等)手续。 (三)对未按要求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四)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弃物或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四、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省环保局、省农业厅适时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环境保护部将进行督查。 检查时间从2008年9月开始至2009年底结束,分为调查(2008年9月至12月)和督促整改(2009年1月至12月)两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开展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设区市环保局和农业局。各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各地自查情况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后,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二)督促整改阶段。各地按照环保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和汇总表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市、区)环保和农业部门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促进整改。各市、县(市、区)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重视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省环保局联系人:王雷 电话:0571-28869047 传真:0571-28869047 电子邮件: wanglei@zjepb.gov.cn 省农业厅联系人:周斌 电话:0571-86757950 传真:0571-86757216 电子邮件:农民信箱或zjxmzb@163.com 附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项 目数量 (个)说 明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 根据工商注册等途径了解到的实际数值 被检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检查到的企业数量 禁养区养殖情况禁养区内养殖场数量 2008年6月前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数量 提请政府关闭或搬迁数量 通过专项行动提请政府关闭或搬迁的数量(要有文件) 已关闭或搬迁数量 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关闭或搬迁的数量 环评执行情况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2008年6月前所有规模化养殖场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数量 2001年底以后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 2001年底至2008年6月期间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数量 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通过专项行动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的数量 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无综合利用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专项行动前无综合利用(包括制肥、沼气等)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通过专项行动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达到要求的数量 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不能正常运转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 专项行动前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整改后达到要求的 通过整治能正常运转并污水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停产整治、关闭情况停产整治数量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或不达标排放,经整治逾期未完成任务,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关闭数量 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无防渗漏、溢流、雨水等措施 专项行动前无此措施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 通过专项行动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排污费缴纳情况缴纳排污费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专项行动前缴纳了排污费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排污费缴纳数额(万元) 已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专项行动前已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规模化养殖场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数量 专项行动前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罚款数额(万元) 出动检查人次
主题词:环保 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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