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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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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全面贯彻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推进绿色信贷建设是利用金融手段支持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也是防范企业违反环保政策产生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加大污染减排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把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推进绿色信贷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信贷支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的信贷管理支持污染减排,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区别对待,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 要加强对国家和我省污染减排政策的研究,加强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信贷投放的环保标准,实施有差别的信贷政策,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一是加大对环保技术创新项目、环保产业示范推广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是对列入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方案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以及减排成效显著地区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还可以建立治污减排专项贷款,在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的安排上给予适当优惠,加大对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是对未完成污染减排指标的、被列入“区域限批”地区的、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及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评为差类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信贷,并根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压缩直至收回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三、实行绿色信贷管理模式,有效防范授信业务环境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绿色信贷作为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基础工作,按照依法合规、落实责任原则,将环保政策法规融入授信准入、客户选择、授信评审、投向管理和授信后管理的各个流程环节,纳入日常信贷风险管理中,严把授信业务受理准入关。要严格实施绿色信贷管理,将环保政策法规和企业环境信息作为授信审查的必要内容,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融资环境和风险实行审慎性审查。要及时掌握环保政策法规,建立环保政策法规“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法规要求的融资企业和项目要坚决叫停;要充分了解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地对企业环境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优选客户和项目,努力降低自身融资业务中的环境风险。要合理运用信贷杠杆,通过信贷调节,严格控制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环境守法企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增强预见性,提高主动性,有效防范和化解污染行业和企业的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着力在经营发展中实现环保和商业双重效应。 四、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建平台,建立健全信贷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相关信息在部门之间及时、准确地交流共享,提高绿色信贷的工作效率和政策效应。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包括环保政策法规信息、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情况、有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违法违规情况、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和企业环保先进奖励情况等信息(见附件1)。各级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信贷支持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措施和信贷资金投入情况,包括所制定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授信标准、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使用情况、在“两高一剩”行业和重点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和退出情况、对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绿色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等信息(见附件2)。各级银监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信贷支持环境保护政策的监督管理情况(见附件3)。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协商,对提供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和共享相关信息,相互通报有关政策法规,发布国家和我省污染减排的有关政策信息、产业信息和企业信息,沟通信贷支持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环境保护的导向目录,并通过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促进信贷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开展。 要认真做好企业环保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传输、储存、分析和应用等方面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做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相应的各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提示,防范信贷风险。 五、加强监测评估,构建长效机制 建立金融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减排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情况的监测分析,动态掌握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以及环保企业、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情况。把握政策实施效果,并针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 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信息专栏等形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信贷支持环境保护政策,披露环境监管信息,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政策影响力。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协作,严肃处理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的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制意识,积极防范因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 请各地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各县(市、区)环保局、人民银行、各监管办事处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浙江省环保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各级环保部门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的环保信息目录
一、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环保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我国加入的环境公约等基本信息; 二、经核实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名单,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等环境执法信息; 三、减排指标年度(半年度)数据的信息;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掌握并核实的信访、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五、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绿色企业、环保最佳适用技术等信息; 六、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的动态信息; 七、其他有必要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环境监管信息。
附件2
各级人民银行向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目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所制定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授信标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并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信贷退出等措施的相关情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两高一剩”行业和环保重点监管企业的信贷投入情况;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友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绿色企业等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及资金投入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技术创新项目、环保产业示范推广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其他有必要通报给环保部门的相关信息。
附件3
各银监部门向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目录
一、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环保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情况; 二、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两高一剩”行业信贷投放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给环保部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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