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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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温州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 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1台爆炸物探测器(含Ni-63放射源1枚),并提出如下要求:1、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监测记录和出入源登记。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3、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放射源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4、贮源库应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废放射源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收贮。5、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5月31日-2006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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