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创电子(嘉兴)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6-03-2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加创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加创电子(嘉兴)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嘉兴市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五类以下铯-137放射源(在用户现场调试)

       一、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建设装配含137Cs源的结晶器液位测量系统,年用量30枚(每枚源活度3.7×108Bq),并提出如下要求:1、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监测记录和出入源登记。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3、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库存、销售、装配和安全状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4、如果放射源到公司装配调试,必须建立独立的贮源库,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废放射源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收贮。5、将含放射源的液位测量系统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使用单位购放射源的文件,并在说明书中告知防护的基础知识、放射源编码等情况。6、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补充说明:对该单位已于2006年1月10日发放临时许可证(浙环辐审[2006]022号),现补作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重大反馈意见,将在换发正式许可证时视情处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3月24日-2006年3月24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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