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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发文日期: 2004-07-20 00:00 访问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的要求,我局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能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污染事故,也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公司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建设项目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公司各项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良好,现阶段生产中工业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公司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该公司本次申请再融资主要投向高档面料印染后整理项目;融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目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拟同意该公司通过环保核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申请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情况于2004年7月18日—7月27日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请在7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联系电话: 0571-87967656;联系人:吴志阳;电子信箱:E-mail: wuzy@zjepb.gov.cn。通讯地址:杭州天目山路109号,邮编:310007。

 

                                    

                                     二OO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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